《吕氏春秋》说:阳生贵己。
(《孟子·离娄下》)这样的原则贯彻到底就是:君有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去。宣王忿然作色曰:王者贵乎?士贵乎?颜斶回答:士贵耳,王者不贵。
一、秦汉政治文化整合中儒家思想变异的内外动因因为文化整合过程中要对原有的思想文化资源进行选择、取舍、加工、改造,所以就必然有遗失、有变异。如何理解?笔者认为,这里最主要说了两大意思:一是王霸结合,即代表儒法结合,由此延伸是礼法、德刑结合。[5]《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二编第111—112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其二,体制化的过程,使得先秦相互对等的君臣关系逐渐演变为君主臣客、君主臣辅、君本臣末这样的尊君卑臣关系。河间献王还表示:治道非礼乐不成!汉武帝还要模仿制礼作乐的故事,亲定封禅礼仪,并作乐十九章,用于郊祀。
当然,荀子在坚守儒家道义理想的前提下也不得不现实一些,因为毕竟历史条件发生了变化,所以在荀子那里就开始为君子提出为臣之道的规范:君有过谋过事,将危国家陨社稷之惧也。从历史上看,这个政治文化模式是确乎存在的。求己源干孔子,《论语·卫灵公》已明确指出: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
而孟子把自己与子思紧紧挂钩是因为他为了争取正统,而实际上他的思想很大程度上是得之于曾子一系的,如他把德治发展为仁政,他把重内在修养向心性学迈出了一大步,他还推崇曾子的反求诸己等等。本文采用李裕民先生之说,除了李先生列举的身分,下葬年代,竹简中反映的某些思想与慎到思想接近外,从学派交流、融会角度看,慎到是由道入法的转关性人物,这一点已为学界公认[《庄子·天下篇》将慎到作为道家来评述,《荀子·非十二子》却将其作为法家来批判,韩非把慎到作为重势的法家,《汉书·艺文志》也将慎到归于法家类。这里立论还是从教化出发的,强调君子教民要深入民心。这是最彻底的儒家态度。
如何理解求己?《孟子·公孙丑上》有一个比喻:仁者如射,射者正己而后发。西河派因重礼,务外还与法家接近。
这里礼乐与刑法并举,同时作为治国教民之策,在儒家学者中是罕见的,但并非没有理论渊源。忠信积而民弗亲信者,未之有也。而深入民心的途径就是身先表率,不然,只有言教,命令再多,人民也不会服从。可见德是治身与治国的统一。
杨向奎先生曾列举西周、春秋文献中德刑并举的例证,说明是法家变德刑为赏刑,以为国之二柄 [7](P338—340)。关键是有功必赏,有罪必刑,赏必当功,刑必当罪,这样反过来也会促进教行教成,形成良性循环。如郭沫若在《十批判书·稷下黄老学派的批判》中说:慎到、田骈一派是把道家的理论向法理一方面发展了。征侵,所以攻□[也]。
即是说有德之人能不随物迁,不会堕落,能够持身成人。这是在论述禅让之道遭到破坏时说的,说明刑法的使用是不得已的事,也是人类历史进入阶级社会的必然。
如果真的没有,也完全可以理解:战国初、中期,是法家正在形成和在变法实践中逐步构建理论的时期,法家把主要精力放在政治实践中,一般不大注重学术体系建设,又没有多大兴趣在纯理论领域与其它学派进行争辩,即使有对儒家等别家的反对之辞,也是从实际应用出发,而没有进行学术理论层面的深入剖析、批判。而这些儒家文献的作者及时代至今尚未能认识一致。
《缁衣》还把爵与刑对举,实质上仍是把赏与刑对举:政之不行,教之不成也,则刑罚不足耻,而爵不足劝也。去忿戾,改惎胜,为人上者之务也。接着以孔子正宗嫡系而立且成为中坚的是子游、子思一派。而《里仁》中君子怀刑的刑字则具有广义的法的意义[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第192页,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此句虽不完整,还是可以看出意思的。《为政》中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的刑字属于狭义的刑罚概念。
在治国理民中,礼乐教化得以很好的实行,社会就能保持良好的秩序,也就用不着刑法了,这是最理想的。这就又逻辑地引向了教化,因为只有道德教化,使老百姓从内心深处进地道德自律,才是最根本的办法。
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儒简还是强调传统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这两种含义《论语》中均存在。
对当政者提出了忠、信的道德要求。所爵者不必有德,则爵轻而民不劝矣。
教以乐,则民弗德争将……先之以德,则民进善焉。洙泗派因重仁,重孝而在个人修养和德治思想方面有所建树,其思想也为孟子所继承和发挥。劝赏与刑杀是法家强调的二柄,儒简竟以法家人士的口气讨论这个问题,实在令人惊奇。《性自命出》在论证了礼乐生于情的基础上,强调了以诗、书、礼、乐进行教化。
这里需要说明,法家的法实际上除了从礼中分化出主要部分外,另一部分主要是从刑中分化而出的。楚简为儒道两家的作品,除《老子》甲、乙、丙及《太一生水》为道家文献外,其余十一种十四篇均为儒家文献[1],这已为学界普遍认可。
《成之闻之》说:君子之于教也,其导民也不浸,则其淳也弗深矣。虞]用威,夏用戈,征不服也
如果其信不彰,则民不喜其言。即是说有德之人能不随物迁,不会堕落,能够持身成人。
这就是说,赏是为了劝,即勉励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当然没有赏民就有积极性是最好了,这是国家和人民的最大福祉。所刑者不必有罪,则刑亵而民不耻。杨向奎先生曾列举西周、春秋文献中德刑并举的例证,说明是法家变德刑为赏刑,以为国之二柄 [7](P338—340)。严格地说,只有这一派或慎到一人才真正是法家。
而差不多与子游同时的子夏、曾子又向左右分化为西河派和洙泗派。儒简强调德治,所以对刑罚就认为是不得已的手段,是德治失败的补救措施。
所以,我们即使一下子弄不清楚简儒简到底是孔门后学那些派别的,但从其内容中还是可以看出兼融法家的一些痕迹的(或者说是儒简中儒法交融的一些情况)。《五行》中则说:五行皆形于内而时行之,谓之君子,强调为君需具有仁、义、礼、智、圣这些道德品质。
(2)为什么楚墓没有法家作品?(1)关于墓主人是谁,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一是姜广辉的陈良说[2],二是范毓周的环渊说[3],三是高正的屈原说[4],四是台湾大学周凤五齐邹鲁一带的思孟学派儒者或曾游学稷下的亲齐派人物说[5],五是李裕民的慎到说[6]。有学者分析指出,孔子时的刑包括两种意义,狭义的刑即今之刑罚、刑杀,广义的刑的相当于今天的法字。